《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就在该法实施当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宗合同纠纷案,一家小微企业胜诉上市公司。案件详情如下:2018年3月,广东某上市公司(甲方)与重庆某小微企业(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若促成项目业主方选择甲方产品并使甲方中标,便可享有中标金额11%的项目服务费。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了大部分服务费,但剩余10.6万余元未付。乙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剩余费用。甲方辩称,协议约定其支付款项的前提是业主方按时支付相关款项,现业主方已破产,其多次催收无果,所以支付条件不成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背靠背”条款无效。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判决广东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公司支付服务费10.6万余元及违约金。此案件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该法从多方面作出详尽规定,除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外,还包括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禁止违规查扣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等内容,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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