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现金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亲友间赠送的现金红包
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亲友之间的现金红包属于个人之间的赠与行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
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发放
如果是基于工资、薪金性质的现金红包,例如年终奖金以现金红包形式发放,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 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如果是企业对员工的困难补助等福利性质的现金红包,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针对生活困难员工发放的临时救助金等。
企业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
促销活动中的现金红包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红包(例如消费满一定金额赠送现金红包抽奖活动),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为这些券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手段,并没有实际给予受赠者现金收入。
企业对个人的其他无偿赠送现金红包(非促销活动)
同样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举办庆典活动,随机向路人发放现金红包等情况。
网络平台发放的现金红包
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发放的营销现金红包
例如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发放的用于推广产品或服务的现金红包,接受红包的个人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网络平台应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平台给予用户的奖励性现金红包(非营销目的)
如果用户在平台完成特定任务、达到一定积分等情况后平台给予的现金红包,也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台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社交类现金红包(类似亲友间红包)
像微信等社交平台上个人之间互发的现金红包,属于个人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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